新NGO法案意在區分"好""壞"NGO
2016年4月29日(德國之聲中文網)根據中國人大經三次審議通過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安全部門對境外NGO將擁有廣泛的監管和限制權限。例如對被懷疑"危害國家安全、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公安部門將擁有進行約談負責人、停止活動、列入黑名單等權力。此外對NGO的資金來源和財政收支,規定要予以公開,嚴格審查。
德國亞洲基金會(Asien)的中國NGO問題專家蘇娜博士(Dr. Nora Sausmikat)在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表示,這部新出台的法律,和不久前生效的《慈善法》、《反恐怖主義法》一樣,背後都有「維護國家安全」之考量。她指出,中國當局制訂這部法律,其目的之一就是「將那些所謂『好NGO』與『壞NGO』區分開來」,而後者在中國的運作將更為艱難。
新的NGO管理法將於明年1月1日開始生效。根據該法,被懷疑"非法獲取國家機密"、"傳播有害訊息"、"危害國家安全"的國外非政府組織,警方有權將其列入"不受歡迎"的黑名單,禁止其活動。
國際特赦組織中國問題研究員倪偉平(William Nee)在接受路透社採訪時批評該法"從根本上有問題",因為當局,特別是警方被授予幾乎不受限的權力,以限制NGO的活動,扼殺公民社會。
法新社援引位於華盛頓的"中國人權衛士"組織(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稱,新的NGO管理法是一部"嚴酷"的法律,除了將NGO置於無所不在的監控之下,"危害國家安全"這一寬泛的罪名沒有明確的定義,給當局肆意打壓留下了充分的餘地。
美國政府和一些人權組織也對該法案表示憂慮,認為這將限制廣泛的民間組織在華活動,進一步阻礙中國公民社會的成長發展,給中國的國際交往製造障礙。
美國國務卿克裡(John Kerry)在一份聲明中表示,他對此深感憂慮,因為該法將製造一種"高度不安和敵對的氣氛",有損美中民間交往的關係。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發言人普萊斯(Ned Price)在華盛頓表示,有關法律可能進一步限制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空間,並呼籲中國尊重公民權利和言論自由。
此次人大通過的法律草案中,對境外NGO的某些規定有部分放寬。比如,境內外學校、醫院等機構之間的正常學術交流不再納入《境外NGO法》的適用範圍;原先在二審稿中對境外NGO設立代表機構、駐在期限、招募志願者和聘用工作人員的一些"限制"內容,在三審稿中被刪除。
上海復恩社會組織法律服務中心理事長陸璇則在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指出,相比二審草案,部分條款有所放寬,這說明「近一年來境內外各方面的抱怨、意見、呼籲還是起到了相當的作用的」。這位長期為中國境內外NGO提供法律咨詢的律師同時也表示,新法案規定境外NGO在華活動不歸民政部、而是公安部管轄,這一做法「向國外的NGO發出了一個明顯的收緊管制的訊號」。
德國駐北京大使館也在一份聲明中指出,新的NGO管理法也出現一些積極的變化,例如取消了對註册登記的一些限制規定,但總體上來看仍然過於嚴格。"該法關注的焦點依然是國家安全,包含大量要求審批和註册登記,以及其他限制NGO活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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