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跳轉至内容
  2. 跳轉至主選單
  3. 跳轉到更多DW網站

德國專家看重慶打黑案中辯護律師成被告

2010年1月7日

來自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莊,被控在為重慶"黑老大"辯護期間犯有協助犯罪嫌疑人篡改和偽造證據罪。但2009年12月30日在重慶江北區法院開庭審理時,重慶檢方的控告卻受到了辯護方律師的強烈質疑。由此引發中國法學界對司法公正的再次深入討論,甚至有學者提出對重慶方面的所謂打黑運動是否有悖法治原則的懷疑。德國之聲記者就此採訪了長期研究中國司法的德國科隆大學法學教授霍伊澤。

https://p.dw.com/p/LMPB
重慶打黑案中一批已被判刑的被告圖片來源: AP

德國之聲:霍伊澤教授,重慶李莊律師被訴,這是一個具體的例子。按照目前中國律師業的主流意見,李莊在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時,力爭獲得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和證言,本來應該是律師的本分,但卻因此自己遭到指控。這一事實據稱是違背所謂程序正義原則的。您對中國司法改革過程觀察了很長時間,您認為程序正義在中國司法當中,佔據一個什麼樣的地位呢?

霍伊澤:"程序正義在過去中國司法制度建設和改革當中,還屬於比較新的一個視角。傳統上,中國刑法訴訟實踐中,程序怎麼樣,大多被認為不過是形式上的問題;這樣一種看法在過去十年裡,有了很大的變化。尤其在修訂中國刑事訴訟法過程中,可以看到:1979年制訂的舊法,到了1996年,基本被徹底革新。在這當中,訴訟程序問題,訴訟程序的正義和法律保護,都得到了具體化。改善程度比較大的,比如有加強那之前完全被忽視的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作用,引入了無罪推定的原則,使訴訟舉證過程更為合理,等等。但所有這些,從落實程序正義的角度出發看,還是遠遠不夠的。"

德國之聲:在重慶打黑這個具體案例中,討論比較多的,恰恰是律師的作用問題。一個有被告犯有組織黑社會罪行嫌疑人的家屬,出巨資聘請律師辯護,而辯護人又很賣力氣,這往往被認為是不道德,甚至是有悖刑法原則的事情,彷彿為惡人辯護的,一定自己也不是什麼好人,要是為了錢這樣做,那就更成問題了。

Steinmeier in China, Treffen mit Bo Xilai
2008年6月14日,德國當時的外長施泰因邁爾訪問重慶與薄熙來會晤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 dpa

霍伊澤:"從現代化司法制度建設的角度上看,每一個被告人都有權獲得專業法律的協助,這恰恰是司法制度的一個極大的進步。社會譴責程度越高,就越有必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為專業的司法協助。但中國的社會傳統一般認為: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基本上就不能排除辯護人和犯罪嫌疑人沆瀣一氣,這樣,辯護人的角色就被許多人解讀成為他在為罪犯開脫。"

德國之聲:重慶律師案中尤其引起專業人士和社會關注的一點是:律師要求法庭集體迴避,因為審理李莊的法庭,就是審理李莊為之辯護的那個犯罪嫌疑人的法庭,據此法庭涉嫌有自身的利益,很難公斷。這樣的迴避請求,也屬於中國法學學者要求的現代司法的所謂程序正義嗎?

霍伊澤:"這個案子中的訴訟緣由正好是按照中國刑法第306條,李莊被指控在他所代理的案子中,篡改或銷毀證據;指控他的檢察署,就是指控他所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犯有組織黑社會罪的檢察署,就是說同一個案子中,辯護律師自己變成了被告。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庭被懷疑自身參與利害糾葛,被要求迴避,這是非常合理的,也是中國自己的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但在我看來更為重要的問題在於:中國刑法第306條是否真的適用於本案。因為被訴辯護律師本來就有義務為自己的委託人爭取最大的,對他最有力的證據上的好處;本來就有義務告知委託人他應該怎麼做,才能更好地應對檢察官的指控;這些都是律師本來就必須履行的義務。正好是在如何看待辯護律師這個法律規定的義務問題上,我認為中國司法實踐中,還存在粗暴侵害律師合法權利的現象,造成辯護律師無法盡心盡力地為自己的委託人服務。"

Chongqing
江邊重慶圖片來源: DW/ Rebecca Sumy Roth

德國之聲:李莊案中,被告辯護律師強調自己在與犯罪嫌疑人會見的時候,已經不斷受到來自檢察署和警方的監視和干涉,在您對中國司法實踐的觀察過程中,您的經驗是怎樣的呢?為什麼中國檢察署一方對於辯護律師和犯罪嫌疑人會面,商量如何應對指控,懷有如此巨大的疑慮甚至是恐懼呢?

霍伊澤:"我想中國檢控機關在取證和偵察階段結束,把案情卷宗轉移給法院時,擔心辯護律師會想方設法質疑檢方提出的證據,並試圖自己獲得獨立的證據;這樣,辯護律師就有可能限制刑事起訴一方在法庭面前的巨大影響力。從中國司法實踐的多數情況上看,庭審的一大特點就是控方絕對要唱主角。而這個主角的地位,檢察署是絕對不會允許受到來自辯護律師一方的質疑與動搖的。這樣一來,司法公正的標準就不能不大打折扣。這一點從中國司法實踐中不斷出現的各種缺陷中,可以得到印證。"

德國之聲:比方說辯護律師介入案情的時間,一般都非常晚?

霍伊澤:"不錯。雖然1996年刑事訴訟法改革對此已經做了一些修改,比方說被告人從正式被逮捕之日起,就有權聘請律師;但那隻限於律師可以會見被告人;律師並沒有權利審讀卷宗。涉案卷宗一定要等到檢察機關完成偵察,結束舉證,把卷宗轉交給起訴法庭。從這一刻起計算,辯護律師大多只有一個星期的時間來審讀卷宗,采證和質疑檢方證據。這個時間是非常短的。中國司法程序標準很低,比如還表現在不允許被告人沉默,只允許他如實陳述事實。這些都造成了為了獲得證據,檢方往往會動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

德國之聲:您是說比方刑訊逼供嗎?

霍伊澤:"對。不允許沉默,直接的後果就是:中國刑事訴訟法上雖然禁止用刑,但沒有具體措施來保證。不允許沉默,導致檢察機關要想盡辦法撬開犯罪嫌疑人的嘴,讓他說話。在實踐上,往往導致刑訊。禁止用刑,這是第一步。但如果不走第二步,允許沉默,就無法真正落實禁止刑訊的初衷。"

德國之聲:中國司法學者目前非常擔心的一個問題是:由於訴訟程序不合法,導致訴訟無效,這樣的一個程序正義,在中國刑事辯護實踐中,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沒有什麼辯護律師敢於挑戰司法機關,據稱李莊也被認為是這樣的一位犧牲者,您怎麼看這個問題呢?

霍伊澤:"我常常聽到中國同事們告訴我,作為辯護律師,他們很擔心的一件事是假如他們打贏了一場官司,會發生什麼事情。特別是如果他們發現司法程序上有不合法的地方,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審查司法程序本身。這樣的事情在中國少而又少,恰恰因為來自司法部門對律師的壓力非常高,加上傳統觀念,認為你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就是為罪犯開脫,這樣針對辯護律師的猜忌到今天依然如此。結果是:中國辯護律師最多會為委託人減輕懲罰,大多會勸說犯罪嫌疑人和檢控合作,換取較輕的懲罰。"

採訪記者:一通

責編:樂然

跳轉至下一欄 瀏覽更多相關内容

瀏覽更多相關内容

顯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