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官員受賄案新判
2002年2月4日廣告
在抵禦腐敗方面,德國在世界的排名甚至在智利之後。儘管抵禦犯罪的法律之磨轉得速度非常之慢,但它畢竟在轉。最近幾天,柏林的聯邦行政法院對不願歸還賄金的官員一案進行了裁決。
聯邦行政法院1月31日在一項原則性判決中決定,51歲的前郵政部門官員格哈德.L必須退還他所收受的賄金。如此,大約4萬歐元以及合1萬5千歐元的財產饋贈將入歸國庫。
數年來,萊因蘭-普法爾茨州通信局向被管轄部門伸手要錢。格哈德.L是科布連茲通信1局計劃處處長。他涉嫌收受了建築企業提供的割草機,高壓清潔器,一所木屋以及現金。他拿了公司的賄金後才向其下達任務。
賄金和賄賂品是否應上繳國庫?
正在監禁中的一位郵政部門官員請求他的律師在聯邦行政法院面前為其上司說話。這位律師說:
「我想,他大概是從1993年開始接受賄金以及鑽機之類的實物,並隨後捲入建築企業項目之中。他因此被判了5年零6個月監禁,至今刑期未滿。我認為他罪有應得。但我不認為他應當歸還所有的一切,因為這些錢財和物品因法定時效屆滿已經失效。」
這位51歲的前郵政部門官員5年前被解職並失去了申請退休金的權利。按照現行判決,他還得補交額外的5萬歐元現金。聯邦行政法院法官至今已基本澄清,他接受了不應接受的禮物,這從類似民法的角度上講失效期在30年以內。
這位前郵政部門官員三年前被科布連茲法院判處5年半監禁。一般來說,法官宣佈判決的同時也應當對剝奪犯人所有犯罪所得物品作出觀定。賄金和賄賂品當時就應上繳國庫。法官們看來忘記了這一點。否則就不會上演在聯邦行政法院的這一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