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陸襲擊案嫌犯能否被判「反人類罪」?
2011年7月28日1915年,鄂圖曼土耳其帝國屠殺亞美尼亞人,歷史上出現"反人類罪"這一概念。當時,一戰中的協約國,包括英國、法國、俄羅斯警告當時的土耳其政府,稱這是反人類、反文明的罪行,此後將不斷追查。
而首次將反人類罪引入國際法律體系,則是1946年的紐倫堡軍事法庭。而如今,反人類罪也是海牙國際刑事法庭的基礎條款。
德國國際刑法律師迪克曼(Jens Dieckmann)將反人類罪定義為"明顯地有體系地嚴重侵犯人權,且並不僅限於戰爭時期。"
德國與挪威都是海牙國際刑事法庭"羅馬規約"簽署國,在各自的國內司法體系中都引入了"反人類罪"的概念。迪克曼由此認為,如果一個挪威罪犯的罪行是針對挪威公民,就有可能引用國際刑法進行判決。
國內法優先
而在國際刑事法庭的"羅馬規約"中,也指出類似犯罪應首先適用國內法。只有在所在國司法機構不願、或不能受理案件時,才會由國際刑事法庭接手。
在德國,檢察機關今年在調查盧安達叛軍首領納西雅卡(Ignace Murwansashyaka)及其副手時,引用了國際刑法的條款。這兩名生活在德國的盧安達人被指控在德國遠程指揮協調"盧安達民主解放力量"的行動,據聯合國稱,該武裝對大量罪行負有責任。
而在本次挪威爆炸槍擊案中,起訴嫌疑人佈雷維克(Anders Breivik)可能難以引用國際刑法。儘管出於政治、種族原因的仇恨與殺戮確屬反人類罪行,但引用國際刑法還有其他前提。律師迪克曼指出,該前提是嫌犯必須受到某個國家或政治團體的支持方才進行殺戮。目前,儘管嫌犯佈雷維克聲稱他有"志同道合"的同夥,但挪威檢察機關目前還無法就此進行證實。只有在確信確有一組織策動了本次襲擊之後,才能按照"反人類罪"對嫌犯進行定罪。不過,即便沒有引用"反人類罪"的概念,根據挪威法律,謀殺76人已經足夠判處佈雷維克終身監禁。
作者:Ulrike Mast-Kirschning 編譯:文山
責編: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