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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違反德國憲法?

2002年4月9日

聯邦憲法法院將討論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問題。如果憲法法院的大法官們對同性婚姻說不,德國3000多登記的同性婚姻關係就將失去法律的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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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新生活伴侶法實施後在漢諾威締結的第一對同性婚姻。圖片來源: AP

2001年8月1日起德國正式通過一項生活伴侶法,允許同性戀者可以正式登記成為生活伴侶,俗稱「同性婚姻」,從而在法律上與異性間婚姻享受同等的權利。

但是,最近有三個聯邦州聯合將這一法律上訴到聯邦憲法法院,上訴理由是它們認為所謂的「同性婚姻」在形式與內容上都是違反德國基本法的。這三個州是巴伐利亞、薩克森和圖林根,它們都是由聯盟黨(基督教民主聯盟與基督教社會聯盟聯組成的政黨聯盟的簡稱)執政。起訴者還批評新法被分成需要聯邦政府批准與不需要聯邦政府批准年的兩部分,這三個起訴州認為,新的生活伴侶法中把同性伴侶的地位與異性婚姻地位等同,這削弱了憲法對婚姻與家庭的保護。德國「基本法」第6條規定:「婚姻和家庭受到國家法制的特別保護。」新的法律規定,同性生活伴侶關係在姓名、租房和財產繼承上與異性婚姻享有同等權利,並相互承擔贍養和撫養義務;另外,同性伴侶也有在日常生活中參與對一方的孩子教育的義務。

按照新法,外國人法中有關關於家庭團聚的條款也適用於同性生活伴侶。同性伴侶還象異性婚姻關係一樣,有為保護一方而在法律糾紛中拒絕舉證和拒絕提供訊息的權利。

如果憲法法院推翻了新的生活伴侶法,那就意味著到現在為止締結的同性生活伴侶關係不再有法律效力。在德國已經有3000多對同性戀者登記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生活伴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