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圍警總案周庭認兩罪 黃之鋒不認罪
2020年7月6日廣告
(德國之聲中文網)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丶主席林朗彥和成員周庭,涉於去年6月21日號召群眾包圍警察總部,分別被控煽惑他人丶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罪名。周庭今天(7月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黃之鋒和林朗彥則否認所有控罪。
案件押後至8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周庭的求情及判刑,以及黃之鋒和林朗彥的審前覆核,期間三人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周庭承認的控罪包括「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條,煽惑未經批准的集結,一經公訴定罪可判監5年。
周庭:沒案底或可獲輕判
綜合港媒報導,周庭在庭外表示認罪與否屬個人決定,又指由於自己沒有案底,法庭判處非監禁刑罰可能性較高,故選擇認罪,但也有心理準備坐牢。黃之鋒則稱,對比起有示威者被控暴動罪甚至港版國安法,他們面對的控罪屬微不足道。
三人同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及周另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兩項控罪指二人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規定的公眾集會,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另外,黃之鋒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同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李澄欣(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