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秘密拘捕」條款基本仍被保留
2011年12月26日
今年上半年,中國政府在鎮壓所謂的"茉莉花集會"時,許多異議人士,或被抓捕,或"被失蹤",有些沒有任何手續,有些則是以傳喚、監視居住等條款進行。
其中最有名的個案是艾未未,他被抓捕後,沒有給家屬任何手續地,在一秘密場所長期拘押,官方此後稱他是被依法"監視居住"。
因此,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許多法學專家認為,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在類似的情形下,幫助中國警方的國保部門和安全部門,把類似的非法的"失蹤"合法化。
秘密失蹤"合法化"
2011年8月下旬第一次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一稿中,除了"監視居住"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不通知家屬的規定外,在"拘留"、甚至正式"逮捕",都規定有因"妨礙偵查"可不通知家屬的法律"後門"。
劉曉原律師認為,原本的刑事訴訟法中,未規定監視居住應通知家屬,是因為監視居住一般在本人住所進行,按立法原意,家屬應該知情,所以未作明確規定,但卻成為有關部門將嫌疑人單獨在拘留所外拘押,並不通知家屬的法律藉口。
民間輿論擔心,按上述規定,尤其在"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情形下,當局可用"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可能有礙偵查"(限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為理由,對當事人實施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卻可"依法"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劉曉原律師認為,從司法實踐中來看,在外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其嚴厲程度並不亞於,甚至要超過看守所羈押。此次修法後,辦案機關卻可將此做法明確化、合法化。
他認為,對監視居住,卻以"無法通知"或者"有礙偵查"而不通知家屬,這等於是允許司法機關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失蹤"狀態。這樣的規定,也違反了聯合國有關人權的規定,即《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的規定。
反對聲浪
有北京消息人士告訴記者,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中,爭議最大的條款就是所謂"秘密拘捕"條款。
在南陽舉行的刑事訴訟法論壇上,知名律師陳有西就表示,"秘密拘捕"條款,明顯是國家安全、反貪等部門從辦案需要出發而主張的部門觀念立法,而"密捕"是現代法治國家嚴格禁止的,故無論何種性質案件,拘留逮捕後必須及時通知家屬和監護人。
在宣佈刑事訴訟法第二此修訂的新聞稿中,官方新華社引述學者吳丹紅的觀點稱,一審草案規定可不通知家屬的兩種情形是,"無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比起以前的"無法通知"和"有礙偵查",增加了嚴格的限定,屬於"一種進步"。
民間出現反對聲浪後,政法委出面協調《人民日報》,組織刑事訴訟法學者撰文支持"秘密拘捕"條款,但無人願寫,相關部門遂找到本是研究"證據法"而非刑事訴訟法專業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網路紅人吳丹紅,隨後,吳丹紅在《人民日報》撰文發表支持觀點,並被列為專家意見,為此次秘密拘捕條款護航。
據新華社的描述,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部門提出,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規定容易被濫用,成為偵查機關不通知家屬的藉口,因此應當慎重規定。而上海市律師協會建議增加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及時通知"。
微調
此次的修正案第二稿中,對民間的上述反對聲音進行了回應,對"秘密拘捕"條款進行了讓步和調整,稱將"嚴格限定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的例外情況"。
因此,今天審議的草案第二稿規定:在對嫌疑人採取"拘留"、"監視居住"這兩種強制措施後,當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屬。
嫌疑人被檢察署正式批准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取消了"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可不及時通知家屬的規定。
事實上,何時屬於"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其解釋權完全屬於辦案機關,因此,雖然做了技術性的調整,但此次修法後,通知家屬的主動權掌握在辦案機關手中。
另有維權律師告訴記者,雖然在中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涉及政治敏感人士的政治案中,長期存在抓捕後,不在法定的時限內通知家屬的情形,但相關辦案機關對這一做法的違法性質心知肚明,而家屬和律師也常援引《刑事訴訟法》規定維權。
此次立法通過以後,辦案機關很容易將"無法通知"、"有礙偵查"隨意擴大解釋,"秘密拘捕"將被"合法化"而大行其道。
作者:皮埃爾
責編: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