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新人權法案生效
2012年5月20日新法5月19日生效
台灣為保障被告的基本人權、兼顧公理正義,也為了落實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被告應當受到"立即受審,不得無故拖延"的規定,台灣立法院在2010年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簡稱"速審法",其中的要點包括審判中羈押期滿8年仍未判決確定者,法院應將被告停押釋放。此法在5月19日零晨生效。
台灣司法人權勝利 但不利於徐自強
第一個受益於這個法律的人是徐自強。徐自強17年前涉嫌一起綁架撕票案,官司纏訟16年,曾經8次被判處死刑。如今他"奇跡"式的走出看守所,這是台灣司法史上的首例。 徐的委任律師林永頌在接受德國之聲電話採訪時說出他對此法律的看法。他說:"(此法律)對後面的個案來講,也許是好事,也是應該的。對在徐自強案件之後,目前還在審理中的案件有一個最低限度的保障。但是對徐自強這個案件來講,卻是一場災難。"
林永頌稱徐案是場"災難",因為台灣高等法院有鑑於"速審法"在5月19日生效,匆匆忙忙趕在5月18日做出判決。判決結果為:徐自強依擄人勒贖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公權終身, 但全案仍可上訴。因為判決未定獄,所以徐自強因符合"速審法"中不得超過8年以上羈押期限的規定,而暫時獲得釋放,得以在家等待司法判決的最後結果。
社會壓力下求進步
但是,徐的家人和律師團都表示不能接受此判決的結果,因為他們堅信徐是無罪的,決定繼續上訴到底。林永頌律師說:"我們會盡我們最大的努力幫他上訴。除此之外,我認為整個社會,除了司改會和廢死聯盟之外,社會對這個案件的關注,乃至於對在這個案件中法官的種種不公平的審判行為的譴責,我認為這才是最重要的。"
整個台灣社會對司法改革的關注終於迫使"速審法"等法案獲得通過,並且施行。在徐案上,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和"廢死聯盟"等多個台灣民間團體,從2000年5月開始展開對徐自強的救援行動,至今創下台灣司法史上多項紀錄,包括聲請大法官釋憲,使得死刑定獄被撤銷等等。
輿論批: 司法無能
法界人士指出,徐自強案纏訟16年,遲遲未能定獄的主要原因是,法官沒有在一審的時候妥善審判,釐清事情的真相,做出正確的判決。等到了二審,三審時,證據資料不全,再要補齊證據時,常常因為"事過境遷,人事全非",找不到證據,使得案件一再發回更審,懸而未決。不但影響到被告權益,也嚴重傷害司法的尊嚴和信用。 "速審法"的施行,就是要求法院要集中審理,在最快的時間內調查完畢,做出判決。
但是一個曾經8次被判處死刑的要犯,如今可以在台灣社會自由行走,也引起大眾質疑,痛批是司法無能,才會造成這種莫名其妙的現象。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解釋:"社會大眾可能會認為,為什麼一個曾經判決死刑的罪犯,能夠無保釋放。可是,你如果仔細想一下,在通案的狀況下,從制度面來看,一個案件拖延超過8年合理嗎?當然不合理。如果這個規定對將來可以發生效力,我認為像徐案這樣的情形將會完全消失。"
林峰正稱此法案是一項"人權法案",是台灣司法的進步。但是對於在立此法之前已經存在的案件而言,他們的問題該如何解決,這是台灣司法改革目前面臨的"陣痛"。
作者: 邱璧輝
責編:葉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