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凶手是「恐怖分子」?
2017年10月4日(德國之聲中文網)拉斯維加斯槍擊案造成至少59人死亡,500逾人受傷,是美國近代史上最嚴重的槍擊案。凶手的動機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應該將槍手稱作"恐怖分子"的問題卻已引發波瀾。美國官方稱,尚未發現凶手有"恐怖主義背景",不少民眾卻質疑"死傷如此慘重,怎能不算恐怖襲擊?""要是穆斯林或者阿拉伯長相的人,估計早就被貼上恐怖分子的標籤了!"
不僅在美國國內,華語媒體上也有相關討論。例如香港《明報》發表社評稱:"種種跡象顯示,行兇白人槍手早有預謀,絕非突然失常發狂。根據內華達州法例,今次大屠殺明顯符合恐怖主義定義,惟當地警方僅形容行兇者是'獨狼',總統川普也僅稱事件為'可怕的槍擊',避談'本土恐怖主義'。在美國,恐怖主義彷彿成為預留給穆斯林的'專有標籤',反觀白人極端分子即使濫殺無辜,也鮮被視為恐怖活動。今次賭城屠殺,再次折射了美國主流社會長期以來的偏見,以及當局對槍械泛濫的'鴕鳥'態度。"
尚缺一個重要條件?
德國馬普外國與國際刑法研究所反恐法問題專家周遵友則認為不宜將該案中的槍手斯蒂芬‧帕多克(Stephen Paddock)稱作"恐怖分子"。他向德國之聲介紹:"雖然世界各國尚未對恐怖主義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但是國際社會的主流觀點認為'恐怖主義'至少應當具備三個要素:其一,行為(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行為);其二,對象(該暴力行為針對的對像是人員或者財產);其三,目的(該暴力行為具有政治目的)。"
周遵友強調:"雖然'伊斯蘭國'極端組織聲稱對此案負責,但是美國官方尚未發現槍手與該組織之間具有任何關聯。而且,美國官方也未發現槍手具有任何的政治動機。只要該槍手的屠殺行為不具有政治目的,我們就不宜將此行為稱作'恐怖主義',也就不宜將凶手稱作'恐怖分子'。"
討論為何反復出現?
有關是否應該將某一案件定性為恐怖襲擊的類似討論也在德國出現過。去年維爾茨堡火車襲擊案發生後,德國聯邦內政部長德梅齊埃公開表示,行兇者介於殺人狂和恐怖主義之間。
同樣是去年發生的的慕尼黑購物中心槍擊案本周又掀起新一輪的討論。此前,調查機關認為該案並無政治背景,不是"恐怖襲擊",而是"報復社會"的"濫殺無辜"。而最新的一份評估報告則認為,槍手大衛‧S可能是一個"獨狼"式恐怖分子,雖然他與極右組織沒有聯繫,但這並不能說明S不是一個恐怖分子。報告指出,大衛‧S在作案前進行了長時間精心細致的準備,他的目的是"保護"慕尼黑不致於"被外國人異化"。在報告作者看來,關鍵的一點是S挑選襲擊對象的標準:被打死的9人全部來自有外國血統的移民家庭。
周遵友認為,"恐怖主義"和"濫殺無辜"(Amoklauf,或者稱作"殺人狂行為")不難區別,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就是看作案動機。至於為何會反復出現類似討論,周遵友分析說,這主要是因為至今為止人們對於什麼是"恐怖主義"尚未達成共識,"尤其是,阿拉伯國家和西方國家之間對於'恐怖主義'的定義顯著不同,而其中的原因可以用這樣一句流傳甚廣的說法進行解釋:'一個人的恐怖分子是另一個人的自由鬥士'。"
是不是"恐怖分子"為何如此重要?
對於這個問題,周遵友指出,因為"恐怖分子"這一名稱會產生重要的後果。在恐怖主義事件發生後,政府需要採取許多實際的行動,比如:深入調查恐怖分子的背景尤其是其所隸屬的恐怖組織,將恐怖分子及其同夥繩之以法;增加警力,預防或減少同類事件的發生;制定反恐法律,以形成長久穩定的反恐機制。而"濫殺無辜"行為不具有政治目的,它們的發生具有偶然性和隨機性,可以說防不勝防,所以在此類事件發生後,政府要做的事情就很少。
不僅每個國家法律中對"恐怖主義"的定義有所區別,在是否將凶手稱作"恐怖分子"或者將案件稱作"恐怖襲擊"的問題上,各家主流媒體的記者手冊裡也有各自的規定。
德國之聲的記者手冊中指出:"當一個非國家組織出於政治、意識形態、民族或政治動機使用暴力,借助整個社會的恐懼和驚恐動搖和威脅國家、社會或國際組織,我們便會使用'恐怖主義'這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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