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前的國會縱火案
2003年3月1日警察在現場逮捕了一名名叫范.德爾.盧貝的荷蘭籍年輕人,此人自稱是共產黨人,並立即供認放火的目的是對資本主義實施報復。盧貝沒有交代其他的同謀。但是,就在當天晚上,普魯士州內政部長戈林便叫囂縱火案是共產黨干的,並稱這是共產黨起來造反的第一把火。在國會縱火案的開庭審理過程中,戈林說:
「當赫爾朵夫伯爵聽說縱火案後,他和我們一樣,馬上就清楚地意識到這是共產黨干的。我當然將他叫到了房間裡,並請求他提供自己的人馬,我們必須把所有的人都抓起來。」
大量共產黨人士和左翼作家紛紛被捕。但是,納粹黨的反對者站出來,指出縱火案的幕後策劃其實是納粹黨自己,他們這樣做的目的是無情打擊異議人士。歷史學家默姆森則對上述兩種分析提出了質疑。他說:
「縱火事件是荷蘭人范.德爾.盧貝干的,這是一個涉及單個案犯的事件。共產黨人和此事完全沒有關係,納粹也與此無關。我們沒有理由或更深刻的原因去懷疑這不是一個涉及單個案犯的實踐。「
不管怎麼說,納粹黨人利用了這一時機。事件的第二天,帝國總統興登堡就簽署了所謂的「保護人民和國家」緊急條令,取消了一些重要的公民權,同時限制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允許國家機構拆看私人郵件,監聽私人電話等等。緊急條令還禁止舉行集會,簡化了搜查私宅的手續。歷史學家默姆森認為,即便沒有發生縱火事件,也同樣會有這些措施出台。他說:
「縱火案後頒布的條令其實推出了計劃中的將立法權授予國家的授權法所擬定的一些內容。因此,國會縱火案對實行專制統治起到了加速器的作用。實際的情況是,希特勒比他所預料的更快上了台,更快完全掌握了實權,因此,以後的授權法更多的只是起到了將其合法化的作用。」
國會縱火案半年後,萊比錫法庭開始了對荷蘭人盧貝,共產黨議會黨團主席托爾格勒,保加利亞共產黨人季米特洛夫等5人的審判。庭上,季米特洛夫和戈林針鋒相對,他說:
「蘇聯和德國有著政治經濟上的聯繫,德國人知道這些嗎?「
戈林說:
「我想告訴你們,德國人民知道些什麼。德國人民知道你在這裡的行為是卑鄙無恥的,你放火燒國會,然後在這裡肆無忌憚。我不是到這裡來接受你的審判的。「
但是,審判結果給納粹黨人潑了一盆冷水。除了盧貝被判處死刑並在次年執行死刑以外,所有其他4名被告因沒有犯罪證據全部被無罪釋放。
這起審判也促使納粹黨人在1934年成立了一個特別法庭,也就是人民法庭。就此,德國司法的獨立性便宣告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