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跳轉至内容
  2. 跳轉至主選單
  3. 跳轉到更多DW網站

當年因愛受罰 如今可獲平反

謝菲2016年5月12日

男人和男人發生性愛關係,這在德國過去是違反刑法的罪行。曾經因此受到處罰的人如今有望沉冤昭雪。

https://p.dw.com/p/1ImIi
Symbolbild Homosexualität Deutschland
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D. Naupold

(德國之聲中文網)納粹德國時期以及1949年成立的聯邦德國的刑法都將男同性戀行為定性為罪行。上述法律基礎是早在德意志帝國時期就實行的刑法第175條:"男人愛上男人以及發生性愛關係"是違法行為。納粹德國時期這條刑法又被當權者進一步嚴格化。即使在1945年戰後,東西兩德均沒有立即取消這刑法第175條。隨著時間推移,這條刑法雖然得到減弱,但最終被取消則是到1994年才得以實現。

而在這刑法第175條被最終取消前,德國共有5萬多名男性因為同性戀性愛取向受到司法懲罰。聯邦反歧視工作組(ads)負責人呂德斯(Christine Lüders)本周三(5月11日)在柏林召開新聞會時表示,這些因為性取向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男子,其"最根本的做人的尊嚴受到傷害"。同樣出席新聞會坐在呂德斯身邊的正是慕尼黑大學憲法學教授布爾吉(Martin Burgi),也是受聯邦反歧視工作組委託專門對曾經因違反刑法第175條遭到懲罰的男同性戀者案件進行司法評估的學者。布爾吉很樂觀地認為,給當年這些受到處罰的男子平反應該不成問題,至少"不會因違憲而受阻"。

平反還有區分對待

並不精通德國法律的非專業人士,恐怕很難理解為什麼從2002年起,德國司法對在納粹統治時期因違反刑法第175條被判刑的男性予以平反,而在納粹統治結束之後因違反同一條刑法受罰的人卻遲遲沒有平反?司法專業人士對此的解釋是:納粹時期的德國是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專政國家,而1949年成立的聯邦德國是法治國家,司法仲裁是遵循法律原則的。然而這種解釋對於刑法第175條仲裁的受害者來說毫無意義。更嚴重的後果可能是:在法治國家因男同取向被判刑的人,至今仍背著犯罪記錄。

司法評估人士布爾吉總結說,鑑於社會及法治原則,特別是考慮到德國仍有數萬男性至今仍面對"一條有缺陷的刑法條文帶來的傷害",因此有必要"開啟平反程序"。

海因茨‧施密茲(Heinz Schmitz)就是一位刑法第175條的受害人。他1962年因同性戀取向被青少年法庭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海因茨如今已經73歲,而海因茨‧施密茲並非他的真名。他曾經因為公開自己是同性戀,以至於親屬收到恐嚇電話,因此他現在不願再公開真實身份。

不過這個學紡織品銷售出身、並在一傢俬人電台做過新聞播音員的海因茨屬於不甘於不公正命運的人。他在聯邦反歧視工作小組為男同性戀者平反運動的宣傳影片中也大膽露面。在影片中,海因茨回憶說,當年他被判監獄緩刑,但法官要求他在少管所被分別關押三個周末,作為懲罰。當他前往少管所服刑時,看管人員說:"弗萊堡的那個畜牲來了!"(編註:海因茨家鄉是弗萊堡。)海因茨說,這句話至今還很讓他心痛。不過他直到現在還認為,當年判他刑的法官屬於"心腸好"的,因為很多男同性戀者在其他法官那裡都獲刑更重。

遲到半個世紀的"補償"

經過了近半個世紀後,海因茨終於有望獲得平反。聯邦司法部長、社民黨(SPD)人馬斯(Heiko Maas)在看過了布爾吉的司法評估後,表示相應的法律草案很可能出台。馬斯說:"刑法第175條從一開始就違憲,我們雖然不能徹底抹除德國作為法治國家歷史上的這塊污點,但至少應給受害人恢復聲譽。 "

聯邦家庭部長、同樣是社民黨成員的施維斯希( Manuela Schwesig )支持司法部長馬斯的觀點,並認為為曾經受到懲罰的男同性戀平反是"向德國的同性戀者發出的重要訊號,也是德國向人人平等邁出的又一步。"

如果曾因違反刑法第175條的男同性戀者得以平反,他們也有可能獲得經濟賠償。司法評估者布爾吉設想的經濟賠償是以公益基金的形式,比如撥給2011年成立的馬格努斯‧希爾施菲爾德基金會(Magnus-Hirschfeld-Stiftung)。該基金會以馬格努斯‧希爾施菲爾德命名。他是醫生、性學家,也是19世紀男同維權運動的先驅。

對於海因茨‧施密茲來說,如果能平反,算是一個遲到的"補償",他說自己可能會激動地痛哭流涕。

使用我們的App,閱讀文章更方便!給[email protected]發送一封空白電子郵件就能得到軟體和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