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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條例:警察免責?

2012年3月2日

2月15日由國務院審議通過的《拘留所條例》,將於4月1日起執行,規定不得侮辱、虐待被拘留人,但徵求意見稿中的警察問責條款和通知家屬時限消失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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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rrested rioter cries while speaking to foreign journalists at a prison in Lhasa, capital of China's Tibet Autonomous Region Thursday, March 27, 2008. (AP Photo/Andy Wong)
拘留所內的違法嫌疑人圖片來源: AP

(德國之聲中文網)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昨日對外透露,1990年公安部公佈並實施的《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已不能適應新時期需要,在此背景下,《拘留所條例》將於4月1日起實行。

該條例明確規定,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和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等。 

近年,中國發生多起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內異常死亡的案例,如雲南晉寧縣看守所李喬明"躲貓貓死"、河北王亞輝"喝開水死"、江西九江看守所李文彥"做噩夢"死等,就在昨日,中國媒體報導,廣東台山公安局宣佈一名嫌犯在看守所內做俯臥撐後猝死。每一起事件之後,公眾都會發起關於看守所酷刑和質疑中國警方是否虐待被關押者的討論。

兩條關鍵性法規哪兒去了?

法律界人士和公眾也關注到,新條例與2009年11月發布的《拘留所條例(徵求意見稿)》相比,由原來的39條變為35條。

最為明顯的變化有兩點:徵求意見稿中對拘留所警察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徵求意見稿稱,拘留所警察在執行拘留工作中,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指使縱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等行為,拘留所警察將被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被追責。這部分的相關條款在正式發布的條例中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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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徵求意見稿曾明確規定,拘留機關應當在拘留人收拘後12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親屬,無法聯繫被拘留人親屬的,拘留機關應當通知被拘留人經常居住地或戶籍地派出所。在此次正式發布的條例中,12個小時內通知的時限被取消。

"公權力擴張,維穩思想在其中"

中國知名維權律師江天勇在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介紹,從去年至今年,中國出台或修改了多個法律、法規,包括這個新的《拘留所條例》,原有的保護公民權利的條款不僅沒有加強,具有實質性保障的條款反而去掉了,

江天勇認為這些都呈現一種公權力擴張的趨勢:"我認為中華民族到了不宜立法的時代,因為我們發現只要是新出台的法律,幾乎毫無例外都出現了擴充公權力、增強維穩力度、壓縮公民權利或私權利,這其中很明顯有維穩思維。儘管在條例中前面也說要保障被拘留人的權利,但是如果後面的法則去掉的話,前面的保障完全是一句空話,尤其是從有到無的過程,在傳遞強烈訊號,就是警察非法對被拘留人刑訊逼供的話,不用負責任。可以想像,'躲貓貓'、'洗澡死'的情況就更多了。"

江天勇也表示對新的《拘留所條例》取消關鍵性條款,律師、法學學者、非政府組織、媒體等將會提出增強法律「監管場所」對被關押人實質性保護條款。

作者:吳雨

責編:洪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