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仍然很不平等
2006年8月1日許多同性戀者都高興地回憶起2000年11月10日這個日子,這一天他們的夢想實現了:聯邦議院經過長期討論之後,終於通過了生活伴侶法。2001年8月1日,這項法律正式生效。
當時,德國估計有四百萬同性戀者,要求修訂有關法律的呼聲很高。2001年8月1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依照其它自由化歐盟國家的榜樣,給予同性戀者結為法定生活伴侶關係的可能性。法律生效的頭幾天,許多同性戀伴侶湧進結婚登記處。
五年來,德國共有一萬四千對同性戀者結為法定生活伴侶。乍看起來,人數不少,但實際上佔全國同性戀者總數不足百分之一。同性戀者協會的克勞斯·耶茨對願意結婚的同性戀者如此之少並不感到奇怪。他本人與其男友已共同生活了十一年,但並沒有法定的伴侶關係。他認為,與異性婚姻相比,所謂的同性婚姻權利和義務都很不相等,無法接受。
他所說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指的是稅法。例如所得稅:同性法定伴侶關係不能象異性婚姻那樣把收入合並報稅。又如遺產遺產稅:同性戀者雙方共同買的住房在一方去世的情況下,另一方卻要付出高額的遺產稅,使得活著的一方往往無法保留住房。而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去世後,另一方有五十萬歐元的免稅額度。耶茨憤憤不平地說:「這是歧視!」
涉及稅法時,作為法定伴侶的同性戀者雙方被視為陌路人,也就是享受不到任何稅率方面的優惠。但在義務方面,他們等同於夫妻。例如,分手後,一方有贍養另一方的義務。一方失業,領取社會救濟時,另一方的收入須計算在內。而這些附加的負擔在報稅時卻不能申報。至今,同性戀者在稅法上仍然等同於單身。
耶茨說,儘管生活伴侶法有缺陷,但其意義不可低估。僅現在終於有了生活伴侶法這件事,就說明德國發生了變化。結為生活伴侶的同性戀者可以使用同一姓氏,在法庭上互相視為家屬。伴侶如果是外國人,可以獲得簽證和工作許可。2005年有增加了一些積極條款:如同性生活伴侶一方死後,另一方可以領取寡婦或鰥夫養老金。一方的親生子女可以過繼給另一方。
耶茨不認為,涉及同性婚姻的法規在不久的將來會出現變化。他不能想像兩個大黨組成的聯合政府會朝著這個方向邁出新的步伐,因為即使在荷蘭和丹麥這樣的先行國家,同性生活伴侶也等了十年時間,才終於獲得了百分之百的平等權利。